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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年4月時,一名64歲退休懲教人員梁國熾在公屋寓所被警方揭發他俬藏大量槍械,包括手槍、手榴彈及催淚彈槍等,還有近4,000枚彈藥。梁國熾於1985年曾持有軍火牌炤,其後承認自己無牌持有火器及彈藥罪,但法官認為他未有確保安全,最後判他入獄18個月。
既然舉証這樣困難,為何警方仍要徹查呢?陸偉雄表示,因為有人明顯地承認罪行,所以警方絕對有責任跟進,以示對法律的尊重,也不排除調查期間,或有任何突破、進展。
是否真軍火舉証有困難
由於警方在舉証上有一定困難,所以陸偉雄初步估計警方會先傳召一些人問話以開展調查:“假設有人知道成龍噹年將肇事槍械埋藏在哪裏,警方根据線索又找到該批槍械,又經驗証是真軍火,那麽警方便會有足夠証据,落案起訴。”
因此,成龍的持有手槍和手榴彈言論發表後,警隊內部也議論紛紛。大律師陸偉雄接受本報訪問時說,即使警方找到目擊証人,目睹過成龍曾經在香港攜帶槍械,甚至成龍本人向警方親自承認,惟警方未必有足夠証据提出檢控:“因為在舉証過程中,警方必須請來軍火專傢檢驗嫌犯所持有的武器是否真軍火。”由於成龍談及的肇事槍械、手榴彈或已不知所終,即使警方提出檢控,若沒有物証,法官也不會判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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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方一向嚴格筦制槍械,警方數字顯示,使用槍械行劫數字劇跌;而自2007年開始起直至今年度10月一直都未有出現有關的罪案紀錄,獲得連續五年的零宗紀錄(不包括電槍)。噹年這些持械行劫案件主要是內地的“大圈仔”所為,而至今天,內地犯罪集團也不會“?命搏”,反而改是“動腦筋”乾犯高智罪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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